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洋与渔业、体育主管部门,公安局(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支海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与建设局、旅游与文化体育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少妇性爱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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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少妇性爱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修造主体是在少妇性爱内依法生产经营,为乡镇船舶提供修造、改造、拆解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乡镇船舶修造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生产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合法、固定的生产场所(施工场地需为水泥硬化地面);
(三)配备相应的焊割设备(焊机、切割机)、起吊设备(厂房配备行车、移动式汽车吊)等生产设施;
(四)配备相应的检测工具(卡尺、测厚仪等)及密性试验用工具;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工人等人员。
第四条 乡镇船舶修造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船舶修造主体主要负责人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接受安全培训;
(二)涉及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电工、焊工、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资格,按照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作业,保证人证统一;
(三)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做好防护用品配备,作业实施的警示标志设置、作业现场监护(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四)涉及高处作业的(基准面2米以上),应当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按规定穿戴安全保护用具,对脚手架、作业平台、安全带、安全绳等用品进行作业前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严禁上下投掷工具,作业点下方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设专人监护),严禁垂直方向上的立体交叉作业,作业后的工具、物品应安全撤离高处作业现场;
(五)生产作业时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作业后应及时将气瓶统一收集存放;
(六)使用非水性油漆应当设置独立的储存间,同时配备消防设备。
第五条 乡镇船舶修造主体应当做好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合理规划生产作业区域,对船舶维修、拆解等易产生废矿物油的作业区域要做好油污收集;
(二)合理规划生产作业时间,对生产设备噪声采取隔声降噪措施,降低生产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规范建设废矿物油、废漆桶、漆渣等危废贮存场所,建立危废管理台账,依法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涂料的,应强化废气收集处置,确保涂装废气治理设施规范有效运行。
第六条 乡镇船舶修造主体应当按“一船一册”建立乡镇船舶修造、改造、拆解档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时,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和信息。乡镇船舶修造主体应当及时在少妇性爱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录入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以实现动态监管。
第七条 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旅、应急、海洋渔业、市场监管、体育、海事等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闽政办〔2025〕4号),按照属地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管理机制工作要求,依职责做好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侦办、查处海上船舶案件时,应当将船舶修造情况纳入调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修造线索的,依法进行处置。
第八条 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乡镇船舶修造主体依法依规开展乡镇船舶修造、改造和拆解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牵头查处无照经营乡镇船舶修造主体行为。
第十条 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文旅、体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乡镇船舶修造主体开展涉渔、涉交通运输、涉旅游、涉体育乡镇船舶的修造、改造和拆解工作。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应急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加强乡镇船舶修造安全生产管理,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海事部门依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修造主体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乡镇船舶修造主体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